委员会章程

天津市高等教育学会高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天津市高等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为天津市高等教育学会高校档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天津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接受天津市教委的领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面向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高校档案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科学、创新、求实、协作、平等、自由的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充分发挥学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业务培训、相关科普宣传教育等活动,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作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7号令)、《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等国家及我市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和法规。

二、组织开展高校档案工作和档案学术研究、交流,开展论文征集、工作案例及成果展示等活动。

三、组织开展有关档案工作的调查研究、考察、培训、评估、检查、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国内外档案学会(协会)之间的联系,组织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工作)交流;建立会员之间的交流研讨制度和运行机制。

七、鼓励档案工作者的学术研究和创造性工作。组织评选表彰会员的优秀档案学术研究论文、优秀编研成果、优秀档案工作人员;向有关方面推荐会员优秀成果。

八、接受市教委委托交办的相关工作,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职能和社团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是指位于本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独立学院)中的档案工作机构和市(局)级教育事业单位中的档案工作机构。

第六条 会员入会条件及权利、义务:

一、凡第五条所规定的档案机构中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本会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评比及各种业务活动权;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退会自由权。

三、本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会员单位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同意备案后即可退会。会员如果当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凡退会会员,由本会理事会通报给该会员所在单位并上报市教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其审议通过的理事会两级组织形式。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报市教委批准。本会各团体会员各推荐代表1人,(市教委代表视工作需要确定名额)组成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即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业务范围内的重大事宜并实施表彰奖励活动;

四、审议通过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五、决定终止有关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会日常工作;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订本会章程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推荐新一届理事、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以及理事的增补事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秘书长及理事若干人。

一、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可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二、会长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会议并检查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开展工作。

三、秘书长全面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处理、决定理事会的日常事务,负责起草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理事在任期间若有变动,由所在会员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申请,经理事会审定后方可更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秘书长所在单位负责本会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25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